【树牢三个意识 凝聚思想共识】法治意识篇⑬
2025-08-27 21:41:11 浏览:2次


法治意识篇

四、相关法律法规


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是什么?

第一条 祭祀扫墓、宗教煨桑、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小孩玩火、焚烧垃圾、农事用火等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补植和赔偿损失,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造成 30 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烧毁 15 户以上住房的,或有林地过火面积 2 公顷以上等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进山入林时,不接受防火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企业违规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条款未梳理列明的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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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夏海军 罗衣泽郎

责编:汪初 黄鹏

编辑:若玛斯吉

来源:中共阿坝州委宣传部 阿坝州藏文编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