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篇
四、相关法律法规
《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知识
【公民信教有自由】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第六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职 ;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 ;不得擅自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宗教事务 ;不得利用宗教编造、提供、接收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资料。
【切记宗教读物要合法】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寺庙要按规定办】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接收外来学经人员要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外来学经人员,应当申报。接收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异地学经人员,应当具备其户籍所在地乡(镇)的有效证明、《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经县(市)宗教团体和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在学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接收自治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学经人员,应当具备其户籍所在地各级宗教团体、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经学经地县(市)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学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非法宣传、收听收看都违法】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印制、出版、复制、散发、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影像、广播、信息或者非法宣传品 ;不得组织收听、收看非法广播和影视 ;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传看、收听、印制、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影像、广播、信息或者非法宣传品,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
【举办活动要合法 提前报告方可行】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就地、小型、分散原则,方便当地信教公民。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批准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举办。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办宗教活动。
举办宗教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活动的时间、名称、内容、规模、邀请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并接受拟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摘选条款
第四十八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五十条 利用宗教以任何方式向危害国家安全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捐赠和资助,协助其输送资金财物,或者接受其资助及捐赠,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擅自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职,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擅自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宗教事务,利用宗教编造、提供、接收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八)拒不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 ;
(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
(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第五十四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五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被判处刑罚或者非法出境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涉及旅游经营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主管:中共马尔康市委宣传部
主办:马尔康市融媒体中心
主编:夏海军 罗衣泽郎
责编:汪初 黄鹏
编辑:若玛斯吉
来源:中共阿坝州委宣传部 阿坝州藏文编译局